2007年10月11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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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东因亏损内讧 法院判解散公司
杜宇 鲁军

  本报讯  投资成立公司后小股东因知情权事宜与大股东发生纠葛,导致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,两小股东起诉请求解散公司。近日,嘉善法院认定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,一审判决解散该公司。
  2005年8月15日,嘉善县姚庄镇的姚某、王某与上海的朱某、孙某共同出资成立一家食品公司。姚某出资26万元,占52%,担任执行董事;朱某出资14万元,占28%,担任总经理;孙某、王某分别出资6万元、4万元,担任监事。公司的日常经营基本上由姚某负责。
  公司成立一年多却未分红,上海的朱某、孙某提出质疑,姚某表示公司经营处于亏损状况。2006年11月,朱某、孙某发函要求查看该公司财务资料,遭拒绝。两人认为,该食品公司成立以来,执行董事姚某独揽大权,从不向其公布财务状况,更不谈利润分配,自身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严重受损,遂于2006年12月将该公司诉至法院,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资料。今年1月,嘉善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公司提供查阅。
  事后,姚某虽公布了账册,但朱某、孙某对其真实性并不完全认同。因股东之间摩擦不断,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,官司缠身。今年5月,朱某、孙某以执行董事姚某独揽大权、一意孤行,致使公司运行陷入僵局,严重侵害了其权益为由,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解散该公司。
  嘉善法院审理认为,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,股东间的矛盾无法调和,公司的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,遂判决解散该食品有限公司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点评:
  现代公司制度中,股东权是公司权利体系的核心内容,而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各项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。《公司法》第34条规定,股东有权查阅、复制公司章程、股东会会议记录、董事会会议决议、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。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。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,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。
  同时,在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、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下,解散公司是避免破产、减少股东损失的选择。但如果股东之间分歧严重,股东会、董事会无法作出公司解散、清算的决议。为了打破这一僵局,我国公司法赋予了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,为小股东提供了维权工具。《公司法》第183条规定,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,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,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,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,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。